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建設合作協議
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建設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簽約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運營方):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乙方(合作方):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鑒于:甲乙雙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協議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對方要求作了相應的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為此,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共同投建運營相關事宜協商一致,簽訂并全面履行本協議。
一、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
1.2、項目地址:
1.3、合作期限: 年,自站點正式竣工投運日開始計算。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供的停車位使用權期限與合作期限相同。
1.4、項目規模:計劃投建 個充電專用車位,分 期進行建設。
1)第一期協議簽訂后開展建設高壓箱變 kva; 個快充充電專用車位,建設 個 7kw慢充充電專用車位;
2)第二期視具體運營情況,雙方協商確定建設時間,簽訂補充協議。
二、合作內容:
2.1、甲方投建部分:甲方承擔項目規劃設計、項目備案、投資建設該項目低壓土建、低壓電氣、充電樁設備、照明、監控;投建充電運營系統、監控系統;負責充電樁調試上線、場站平臺運營工作;承擔現場低壓所有低壓設備售后維護的費用。
2.2、乙方投建部分:乙方投資建設該項目高壓土建、箱變設備,完成項目箱變送電并滿足甲方設計圖紙中充電站所需最大容量;承擔已平整且硬化的新能源汽車充電站場地的每月租金;承擔場地破損修復的費用及投建該項目的高壓土建及箱變設備的維護費用;提供充電站所需臨水、臨電、休息室等配套可供該項目使用;
2.3、公共開支按照雙方各自分成比例來承擔:1)基建工程:如充電站道閘、充電站雨棚、廣告牌、雙方均認可的公共性投入。2)運營過程公共開支:如充電站保險購買費用、站場運營所需用水費用和網絡費用、充電運營導流及平臺正常開支費用、稅票、消防費用等公共性開支等;
2.4、產權歸屬: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投資建設的低壓施工、設施、充電樁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投建的高壓施工、箱變所有權屬于乙方;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將項目用地進行抵押、轉讓或另作其他項目開發,否則違約方需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所有損失。該項目場地由乙方提供,且年限滿足甲乙雙方的合作年限,作為該項目使用,該場地無他人權益,乙方保障充電車輛免費停車2 小時,超時按照乙方停車場收費標準自行收費。
三、合作方式
3.1 甲方主導運營:充電站由甲方主導運營,甲方通過運營平臺向充電用戶收取充電費用(電費+充電服務費等)。甲方提供運營平臺賬戶給乙方查閱及對賬,甲方將站點每月賺取利潤按雙方約定分紅比例每月定期支付給乙方。
3.2 利潤核算方式:利潤 = 當月平臺收益 - 當月繳納電費 - 公共開支(如平臺活動、保險、消防設施、稅票等)
3.3 電費繳納方式:電價選用下列第 種方式申報繳納:(1)甲方獨立申報/改造新能源專用電,與國家電網申請獨立電表,執行新能源專用電,乙方將變壓器戶頭過戶至甲方,由甲方單獨與國家電網結算;(2)乙方配合協調甲方在充電樁上端加裝獨立計量電表,以甲方每月進行對獨立計量電表繳費;
3.4 分紅比例:甲方享有該項目利潤的【 】%,乙方享有該項目利潤的【 】%;該項目投入運營的充電樁設備如申請獲得政府相關補貼,補貼收益按照分紅比例歸甲乙方所有。
※充電樁運營:充電費用是指甲方向新能源汽車充電客戶統一收取的充電費用,由“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部分組成,運營決策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可提供方案,雙方可協商運營方案。
四、支付方式
4.1 充電服務費甲、乙雙方每月結算,每月【 】日前由甲乙雙方共同書面對賬確認上一個月的費用金額。
4.2 乙方按確認的分成收益金額向甲方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甲方在收到普通增值稅發票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
4.3 甲方指定收款賬戶信息:
公司名稱:
帳 號:
納稅人識別號:
開 戶 行:
4.4 乙方賬戶信息:
公司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帳 號:
開 戶 行: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辦理充電站建設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及各項補貼或稅收優惠手續,雙方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保障項目穩定投運運營。
5.2 建設運營期內,甲方在該項目場地內的消防和用電安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確保項目的安全運營。甲方提供的充電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如因甲方的產品性能原因導致充電汽車或附屬設施的損毀,損失由甲方負責。
5.3 乙方保證在協議期內享有本協議充電場站所在土地、房屋、電力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無糾紛,并確保場地租賃期限符合本協議要求,充分滿足項目建設、運營的需要。若乙方故意隱瞞或無法保證協議期內充電設施的正常運營,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場地協議簽訂需提交土地權屬人簽章(集體用地為權屬單位簽章)等土地產權相關的證明,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因乙方與產權方之間不能繼續場地租賃協議導致本協議未能正常履行完畢的,乙方應協調產權人將此協議繼續履行。
5.4 乙方有義務對充電站的日常充電站的衛生清潔,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車輛在 2 個小時之內免收停車費,不允許非充電車輛占用新能源車位,提供較好的充電場站運營環境。
5.5 乙方有權調閱該項目的經營數據,甲方必須予以配合。
5.6 乙方在充電站開始建設后或運營中提出位置更改并經甲方同意的,因更改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在協議期限內,若因不可抗力、場地整體重新規劃導致該項目停車場地改造,影響到該項目正常運營,乙方可不承擔相關運營損失,但有關充電站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法律法規變動、政府規劃、城市更新需要而須調整或終止該項目的情況,乙方須需提前一個月書面知會并協調相關單位保障甲方的利益。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拆除或改變充電設施及其安全裝置,不得擅自移裝、也不得對配電設施進行私拉、私接等改造。因乙方擅自移裝、拆除或私拉、私接而導致充電樁、線路等設備的安全性能遭到損害,從而引發的設備故障、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如乙方發現充電樁遭到破壞,應主導報案,提供線索,向侵權人追償,追償費用用于設備維修。
六、違約責任
6.1 如甲方無故逾期支付款項,且在乙方書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則每延遲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 7 日時,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甲方應予以結清電費并將投建設備全部撤離。
6.2 合作期限內,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各自履行相應的義務,因任何一方原因無法保證該項目正常運營,且在守約方書面催告后仍未處理/仍不糾正的,逾期 7 日時,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且違約方按照該項目投資總金額向守約方給予補償。
6.3 如該項目地塊需擴建充電站場,乙方須優先與甲方合作。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不得擅自就本協議項下業務與第三方進行合作。
6.4 本協議生效后,各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公證費、鑒定費等。
七、其他
7.1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應對在本協議洽談和項目合作過程中獲取的對方的保密信息及對方關聯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財務資料、經營方式、技術資料等)以及雙方合作內容相關的一切信息應予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2)甲乙雙方應嚴格保密雙方的合作內容以及協議模式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3)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將任何該等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自行復制保存等;4)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循上述保密條款,若違約方違反上述約定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就守約方由此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7.2 風險約定:本協議項下的充電樁營運場站產所有權為甲方,場站內發生的第三方人員及車輛的所有者責任、交通事故等意外損害等,均按法律規定處理。
7.3 不可抗力:本協議履行過程中, 如一方因發生無法預見又無法避免的事件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協議,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免相應責任,但須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 48 小時內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4 知識產權權屬:1)本協議不產生知識產權轉讓,雙方對其各自知識產權享有權利。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均不得將任一方向其披露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申請任何知識產權;2)乙方應保證所提供場地權屬清楚,同時保證甲方在使用過程中,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否則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7.5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有關內容,但均應以書面方式蓋章確認。
7.6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2)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未能協商一致,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任何爭議發生時或該爭議處于協商或提交訴訟解決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享有本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蓋章后生效。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后,以書面形式加以補充,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